中国银行江苏5家分支收6张罚单 欺骗投保人等违规

时间:2021-12-28 作者:admin

  中国经济网12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67号、68号、70号、71号、7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六张罚单。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西皋支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处1万元罚款。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68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文峰支行欺骗投保人、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王金峰对该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0.5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欺骗投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7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东皋支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欺骗投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相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江苏5家分支收6张罚单 欺骗投保人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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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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