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连2年存虚增营收 原董事长刘学林等收警示函

时间:2022-1-3 作者:admin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19号)显示,经查,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极股份”,002368.SZ)2017年和2018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太极股份2017年和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681.51万元和5723.56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7%和0.95%。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太极股份时任董事长刘学林、总经理刘淮松、财务总监涂孙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太极股份、刘学林、刘淮松、涂孙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太极股份、刘学林、刘淮松、涂孙红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是国内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和关键行业信息化的领先企业,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以“做中国最优秀的数字化服务提供商”为愿景,致力于成为“智能应用的引领者、数据运营的国家队、自主可控的主力军、员工价值的成就者”,面向政府、公共安全、国防、企业等行业提供信息系统建设和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服务,涵盖信息基础设施、业务应用、数据运营、网络信息安全等综合信息技术服务。中电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09%。

  太极股份2020年年报显示,2020年7月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十五所将其所持的太极股份1.37亿股股份划转至中电太极,中电太极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刘学林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11月20日担任太极股份董事长、董事。刘淮松2010年啊12月29日至2018年10月16日担任太极股份副董事长,200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担任总经理、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刘学林、刘淮松、涂孙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19号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刘学林、刘淮松、涂孙红:

  经查,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681.51万元和5,723.56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7%和0.95%。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学林、总经理刘淮松、财务总监涂孙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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