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董事长刘鸣鸣被监管谈话 减持信披违规

时间:2022-1-3 作者:admin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5号)显示,经查,刘鸣鸣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603345.SH)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12.64%降至6.34%,累计变动比例为6.31%。

  刘鸣鸣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刘鸣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刘鸣鸣后续根据厦门证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厦门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7365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公司分别在福建厦门、江苏无锡、江苏泰州及天津等建立了生产基地,人员规模达5000人以上。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安井”牌速冻食品。

  刘鸣鸣为安井食品第二大股东,持股6.34%。刘鸣鸣2014年2月24日至今担任安井食品董事长、董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刘鸣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鸣鸣:

  经查,你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12.64%降至6.34%,累计变动比例为6.31%。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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